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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4-02-06 21:08 浏览量 : 77
浦东新区、建邺区、松江区、鼓楼区、玄武区、江宁区、崇明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闵行区、江宁区财政局,市农场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规范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制定了《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6日     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分配至本市的及由市、区两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区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支付和核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扶持内容、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鼓励探索国家农发办或市农发办批准的创新试点等其他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按项目法管理,资金分配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及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支出责任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市级财政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资金的70%(含)以上,区级财政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资金的30%(含)以下。区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如财政部对财政资金承担比例进行调整,本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由区农发办初选后向市农发办申报。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市农发办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区农发办应当在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确定后,上报项目实施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农发办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下达资金。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市农场管理局除外)。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区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区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总投资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对于实施先建后补的项目,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验收后,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必须按实施计划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调整内容涉及资金高于或等于项目总投资10%的,由市农发办负责批复;调整内容涉及资金低于项目总投资10%的,由区农发办负责批复并报市农发办备案。本款所称的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专项立项政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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