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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 2024-04-08 02:40 浏览量 : 221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必须由市本级直接列支的部分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完成资金分配计划,确保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发文下达至各区县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准确列入相关预算收支科目。   二、对年度执行中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凡已明确项目的,除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10日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对未明确具体项目的,除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方案并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其中对由相关区县负责实施的,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正式发文下达相关区县财政局。   三、对于分配到企业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分配的预算主管部门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后,应在资金下达前通过预算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四、各区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要求,会同区县相关预算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资金分配、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快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出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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