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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住所变更登记

外资公司注册住所变更登记

1、外资公司注册外商投资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公司住所变更登记也应当遵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外商投资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三)住所使月证明(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跨原审批机关管辖的迁移登记还需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南京注册公司类型为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按照《外资登记规范》的要求,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登记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其他责任形式外商独资企业登记按《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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