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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企业集团成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企业集团成员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在南京注册公司的类型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做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决定解散个人独资企业。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内地全境申办个体工商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台发[2007]1号)规定,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以台湾农民创业园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3、企业集团成员
企业集团成员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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