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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自贸试验区与国家(地区)间的自由贸易区有什么区别?

南京自贸试验区与国家(地区)间的自由贸易区有什么区别?

国家(地区)间的自由贸易区,即一般意义上的试验区,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签订协定,约定对相互之间的贸易往来适用互免关税、税收优惠或其他优惠安排的区域。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中国在建自贸区18个,涉及3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签署的自贸协定有12个,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以及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除了与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还未生效外,其余均已实施;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有6个,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与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澳大利亚和挪威的自贸谈判,以及中日韩试验区和《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RCEP)协定谈判。


南京自贸区是中国根据其自身情况单方面设立的特殊区域,不涉及双边或多边协定。南京自贸区的贸易、投资和金融方面的政策对所有贸易商和投资者一致适用,不设专门针对某些国家的特定优惠。


原则上,在南京自贸区内,除非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贸易与投资协定的相关内容比自贸区现有规定更优惠,一般均适用南京自贸区规定。如服务业开放,依据CEPA对中国港澳居民控股企业进人一些服务业的安排比南京自贸区负面清单力度更大,那么在此情况下适用CEPA;但是,如果系非中国港澳居民控股企业希望在南京自贸区投资此类行业的,则仍然适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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