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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注册公司经理及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南京注册公司经理及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1.公司经理
经理是公司决策的主要执行机构,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具体任免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此外,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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