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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大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成员大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1)成员大会的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①修改章程;
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③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④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⑤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⑥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⑦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⑧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成员大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或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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