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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1.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8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载明如;。登记事项:企业名称、投资人姓名、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载明如下登记事项: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中均载明注册号、发照机关和发照日期。执照副本中还印有年度检验及四个贴花用方格。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11] 202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内容:国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发照机关、发照日期、年月日。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内容:内芯印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发照机关、发照日期、年月日、须知、年度验照方格,封皮印有国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加印相应少数民族文字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加印少数民族文字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清样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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