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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注册公司程序五:决定

南京注册公司程序五:决定

决定是指登记机关对予以受理的南京注册公司申请,根据法定情形,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行为。
(一)准予登记的决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不予登记的决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十二条的定,下列情形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对待;
2.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
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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