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注册公司代办

南京市注册公司代办流程及费用,业务咨询:19941196210

南京注册公司名称的概念/构成/使用

南京注册公司名称的概念/构成/使用

一、名称的概念
南京公司注册市场主体的名称是依法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称谓,是用文字形式表示的一个市场主体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人格化、特定化的识别标志。
二、名称的构成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自治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由此可见,构成市场主体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三、名称的使用
市场主体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市场主体变更名称的,自变更核准登记后,对变更后的名称享有名称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场主体应当在住所处标明名称,其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法律文书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同。市场主体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cache
Processed in 0.012270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