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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注册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南京注册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南京注册公司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人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人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内资登记规在范》的要求,公司住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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