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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成员的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成员的变更登记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集团成员可以参加和退出,并应当符合必要的条件和履行必要的手续。第十六条规定,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根据第十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南京注册公司中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
(四)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五)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六)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企业集团登记证》。
外资公司注册或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成员变更,应当办理审批,有关提交的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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