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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管辖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管辖

《企业法人注册管理条例》第五条、《企业法人注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企业注册管辖做了具体规定。
(一)国家工商总局的注册管辖权限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2.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3.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的注册管辖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如南京公司注册;
2.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3.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三)市、县、区工商局的注册管辖权限
市、县、区工商局负责除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注册管理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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