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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变更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变更

合伙企业投资主体的变更就是合伙人的变更,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南京公司注册后合伙人的变更可以通过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入伙、退伙三种方式实现。


1.财产转让。《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两种情形:
(1)内部转让。《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间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规,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入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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