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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南京注册公司为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合伙人申请变更登记,除应当提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新合伙人入伙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2)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应当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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